蒋龙宇|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漂绿”现象的治理路径
作为绿色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在现实需求和政策扶持的共同作用下勃然而生,展现出强大的发展动力和潜力。但持续扩张的市场规模及相对滞后的市场监管,也为“漂绿”现象带来了可乘之机。发行主体基于趋利性目标倾向进行“漂绿”,监管主体监管“漂绿”则面临监管空隙和监管套利的双重难题,而投资主体缺乏针对“漂绿”的监督动力和监督能力,共同加剧了“漂绿”现象的治理危机。作为绿色债券的先行者,欧洲国家对治理“漂绿”作出了有益的早期探索。我国应立足于绿色债券市场的现实实践,合理借鉴欧洲经验,从监管层面、发行层面、社会层面多维度优化治理“漂绿”现象的法治路径,从而推动绿色债券及绿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引言
2021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指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着力解决资源环境约束突出问题、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庄严承诺。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持续纵深发展的大背景下,作为推动我国绿色经济发展、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助力,绿色债券日益引起重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出,绿色债券可由企业、跨国银行或政府发行,是吸引投资者大规模投资绿色基础设施项目的特定融资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则将绿色债券定义为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债券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金融债券、绿色企业债券、绿色公司债券、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总体上看,绿色债券兼具“绿色性”和“融资性”特征,一方面要求筹措资金须用于支持绿色经济的特定项目,另一方面则要求筹资方式是发行固定收益类证券。
自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以来,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规模快速扩大,在全球绿色债券市场中发挥着重要影响。在“双碳”目标的引领下,可以预见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在仍将持续保持快速发展的劲头。但与行业发展相伴,“漂绿”现象也已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悄然滋长。关于“漂绿”行为的定义,有观点提出任何以虚假、不实和失实的方式向公众展示对环境负责的企业态度,试图树立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企业形象的行为和现象,均可称为“漂绿”。也有观点认为“漂绿”是指企业以获得合法性利益为目的,就环境问题进行象征性沟通多于实质性行动的一种行为。在绿色债券领域,“漂绿”表现为发行主体将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绿色债券要求的投资项目包装为环境友好项目,并以投资此类项目为由发行绿色债券,从而获取政策利益或改善企业形象的行为。“漂绿”现象对整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长期来看还将可能影响我国整体绿色经济的有序运作。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漂绿”现象,对市场相关规则体系等加以优化与完善,以规范监管“漂绿”现象,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从而稳定绿色经济发展的总体格局,并为“双碳”目标的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漂绿”现象的生成背景
(一)行为溯源:“漂绿”现象的行为逻辑
“漂绿”(greenwashing)一词最早出现于1986年,由美国环境保护者杰·韦斯特韦德(JayWesterveld)提出,用以形容一些旅店经营者宣称为减少对生态造成影响而鼓励游客重复使用毛巾,实际目的却是为了节约运营成本的行为。当前,“漂绿”的范围已大幅扩张。尽管不同学者对“漂绿”的定义莫衷一是,但各类定义中的“漂绿”均包含“环保指向”和“欺骗意图”的双重内涵。一方面,为争取更大的利益空间,“漂绿”高举“环保”“绿色”之大旗,对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上述特质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粉饰;另一方面,在前述准备的基础上,“漂绿”对于投资者、消费者甚至监管部门进行欺骗,以期获取更大的竞争优势。就绿色债券而言,“漂绿”既包括发债企业以绿色债券项目为名义募集资金,最后却并未将资金用于绿色债券项目,也即“伪绿”;又包括将原本不符合绿色标准的项目提升为符合标准,进而以绿色债券项目为名筹集资金。
(二)经济基础: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稳步发展
随着《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出台,我国逐步大规模发行绿色债券,2016-2020年我国绿色债券处于平稳发展过程,截至2020年末,我国已累计发行绿色债券金额约1.2万亿元,规模仅次于美国,首次位居世界第二。
图1 2021年世界绿色债券发行概览(数据来源:气候债券倡议组织)
而自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出后,针对绿色经济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强化,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亦步入全新阶段。纵向来看,2016年至今,我国绿色债券年度发行数量及整体市场规模均有明显提升,且仍具备较大的发展潜力;而横向来看,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质量及规范化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提升。
具体来看,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特征较为突出:从发行区域来看,绿色债券发行主体集中在经济较发达地区;从行业分布来看,绿色债券发行主体主要集中在金融、公用事业和工业等行业;从债券类型上看,我国绿色债券经历了从单一品类向多元类型的转变,从早期占主导地位的绿色金融债,到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类型“百花齐放”,我国绿色债券逐步呈现多样化的特征;从信用评级来看,由于我国绿色债券的发行人以信用评级较高的国有企业为主,绿色债券总体评级较高;而从发行期限来看,绿色债券发行期限比普通债券期限更长,其原因可能在于绿色债券所依托的基础项目通常本身投资周期较长,债券期限需与项目周期相协调。
同时,我国绿色债券市场还蕴含着较为强大的创新动力,对于新领域的探索不时涌现。从行业发展最新情况来看,一方面,当前“碳中和债”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中占比较高,作为新推出的子品种呈现出较快的增长态势。另一方面,蓝色债券逐渐起步。2020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提出要积极发展蓝色债券。2020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业务规则指引,新增了“蓝色债券”的相关规则。综合来看,我国绿色债券市场不仅具有良好的发展基础,还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发展优势。
(三)监管演进:绿色债券市场监管嬗变
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持续发展,推动针对性监管的起步及转型。就我国实践而言,在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初期,多个部委及相关市场监管主体都发布了绿色债券的发行指引或指导意见。具体来看,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第39号公告最早明确了绿色金融债券发行及相关事宜,并沿用中国绿色金融委员会制定的《绿色债券支持目录(2015版)》以划定绿色项目的支持范围;绿色企业债则由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绿色债券发行指引》进行规范;绿色公司债起步稍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6年分别发布了《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此后证监会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绿色公司债的发行、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券,则由银行间交易商协会于2017年制定的《非金融企业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业务指引》予以规范。在这一阶段,针对绿色债券的监管主要以债券类型为基础,根据品类不同制定差异化的监管文件,并划分相对应的监管主体进行分散化监管。
随着绿色债券的持续发展,过于分门别类的分散化监管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求。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和证监会共同发布了《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统一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的范围,同时逐步向国际绿色债券标准和规范看齐。新标准重新整合了此前央行和发改委的绿色债券定义,改变了不同类型的绿色债券在发行和监管方面的割裂状态,也进一步与国际通行绿色债券的定义相协调。一方面,新标准对绿色债券的重新界定,使得监管整体覆盖的范围更广,也更能适应新类型绿色债券不断涌现的发展现状;另一方面,与国际标准的接轨有助于境内外投资者更好地识别和投资绿色债券,进一步提高海外投资者对我国绿色资产的接受程度。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上述演变过程,尽管当前我国绿色债券监管已总体统一,但仍保有多头监管的阴影,不同监管主体及监管文件之间亦不乏重叠或空隙。在市场持续发展和监管相对滞后的共同作用之下,绿色债券市场的“漂绿”有了可乘之机。
二、现实困境:多元视角下“漂绿”现象的治理藩篱
(一)利益失衡:发行主体的趋利性
从企业角度出发,在既无监管强制要求又无政策大力支持的情况下,企业通常缺乏动力主动投资绿色项目并发行绿色债券。近年来,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持续扩张,但相对于债券市场总规模而言总体体量仍然较小。这一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源于我国绿色债券发展历程较短,但另一方面也与我国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积极性低迷有着密切联系。对境内发债企业而言,尽管现行政策在绿色债券申报、审批、资金使用要求、增信方式等方面提供了多重优惠和便利,但相对于一般债券而言,绿色债券还在认证审核、信息披露、后续运营管理等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基于逐利的考量,企业需要权衡利弊,综合评估发行绿色债券的综合收益。而从绿色债券市场的现状来看,目前有限的政策支持力度显然不足以充分激发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的积极性。而对跨境发行企业而言,现实阻碍主要是国内外绿色债券标准不统一。境内企业赴境外发行绿色债券,将面临更加苛刻的监管标准;境外企业在境内发绿色债券,虽然监管标准更宽松,但也面临监管变动的风险。对于企业本身而言,除专门从事环保行业的企业外,其他行业从事绿色项目成本普遍偏高,对企业污染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般而言,符合绿色债券标准要求的项目,往往效率较低、成本较高,追求利润的企业往往对此敬而远之。
既然通常情况下企业会回避绿色债券,那对于基于各类考虑选择发行绿色债券的发债企业而言,如何尽可能降低绿色债券的成本、提高绿色债券的收益就显得格外重要。在这一前提下,“漂绿”成为企业实现自身趋利性目标的重要选择。国家以法律、监管和各类政策等方式积极推动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面对这一自上而下的压力,众多企业基于自身趋利性追求纯粹的经济利益,那么利用监管体系的缺失从事“漂绿”便也足以预见。从收益来看,绿色债券及其承载的绿色项目本身具有成本高、利润低、周期长的特征,本身蕴含的绿色价值与企业追求的经济利益存在割裂,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本能地对此加以回避。而从成本来看,“漂绿”和“真绿”之间的利润差额越小,政府的惩罚越重,“漂绿”附加的成本就会越高,“漂绿”现象就会越少。但在我国当前实践中,一方面政府通过出台一系列引导性的优惠政策扶持绿色债券的发展,而另一方面却没有及时跟进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监管、处罚措施难以适应现实需求,导致“漂绿”收益远超成本。因而,企业转而倾向得以监管套利而不必投入高成本的“漂绿”行为,以相对的低风险博取明显的高收益。
(二)监管失范:监管空隙与监管套利的双重影响
我国针对绿色债券的监管体系存在失范的情况。一方面,我国当前针对绿色债券的监管机制并不完备,存在监管空隙。其一,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发展不完善。符合准入要求、尽职履责的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有助于评判绿色债券是否符合“绿色”标准,并能在债券存续期内对绿色债券保持持续追踪,对于绿色债券的监管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我国绿色债券的实践中,尽管我国鼓励发债企业在发行、审批及后续管理阶段对绿色债券进行评估,但此类要求并非完全属于强制性要求。同时,我国也缺乏面向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的完备的准入规范和业务指引,这也导致众多绿色债券评估认证机构专业水平差异悬殊、业务开展缺乏规范,存在寻租的空间,难以真正发挥制度功能。其二,监管规范不够完备。当前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而相应的监管则相对滞后。尽管随着监管机构的努力及监管职能的调整,绿色债券市场已经有了相对统一的行业规范,但在准入标准和问责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不完备的情况,造成了绿色债券项目“认定难”“漂绿”现象“追责难”的困境,监管的不足更易引发企业从事机会主义行为。其三,绿色债券信息披露仍有待加强。随着绿色债券监管规范的逐步统一,现行监管要求已经对不同类型的绿色债券提出了相对一致的信息披露标准,要求发债企业定期就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绿色债券项目进展以及环境效益等情况进行披露,改变了既往信息披露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值得肯定。但目前绿色债券信息披露在披露范围和披露信度等层面仍存在较大的问题,如部分绿色债券信息披露范围过窄,仅主要涉及投向领域等情况,难以形成有效监管;部分发债企业未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绿色债券进行外部评估,信息披露信度存疑等。上述监管空隙的存在都为“漂绿”创造了可能。
另一方面,我国绿色债券市场也存在监管套利的固有风险,为“漂绿”反向提供了动力。在国家积极倡导与推动绿色经济发展的背景下,监管层面给予绿色债券相对宽松、便利的发行和交易环境,并在财税金融等层面提供了一系列的优惠和奖励措施。这些举措在扶持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的同时,也形成了一定的套利空间,使得部分企业有动力通过欺骗手段,对事实上并不符合绿色债券标准和要求的项目进行伪装。总体来看,监管套利为绿色债券项目提供的环境溢价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而监管空隙则以“漂绿”现象的低成本反向激励“漂绿”,在二者双重影响下,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漂绿”高发也由此而来。
(三)监督失灵:投资主体监督缺位
一般而言,作为债券的投资主体,投资者通过对债券发行、运作及管理情况的关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发债主体的监督作用。但对于绿色债券而言,投资主体既无监督动力,又无监督能力,投资主体的监督职能明显缺位。
就监督动力而言,目前我国绿色债券对于投资者而言仍然缺乏足够的吸引力。究其原因:其一,绿色债券投资收益率并无明显优势。尽管选择绿色债券对于投资者而言具备规避信用风险、获取监管收益与投资声誉收益等方面的好处,但在投资者最为关注的投资收益上,绿色债券并没有突出的表现,这是绿色债券对于投资者缺乏足够吸引力的最主要原因;其二,绿色债券投资端优惠政策不足。目前给予绿色债券的优惠政策多体现在发行端,但对于投资端并未实施具有足够力度的政策优惠与支持措施,这使得投资者更难在投资过程中主动选择绿色债券。在此背景下,投资者在进行投资选择时,往往不会将绿色债券作为投资首选。而对于选择绿色债券的投资者而言,在已经牺牲了更优厚的投资收益的前提之下,针对通常声誉较好的绿色债券实施进一步的监督,往往也只会增加自身的投资成本。从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投资主体往往缺乏监督动力。
即使少数投资主体具有监督动力,但监督能力的限制最终也会使其望而却步。就监督能力来看,信息不对称是投资主体发挥监督职能的最大阻碍。一般而言,与投资方和监管方相比,绿色债券发债企业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也容易通过信息造假等方式进行“漂绿”。尽管当前绿色债券在发行和存续过程中均有审核认证的要求,但信息披露不充分、社会公众可参与的信息共享平台的缺位等现实因素,仍使得债券投资者在进行投资时存在较高的信息壁垒和检索成本。信息不对称造成投资者难以判断不同企业的绿色债券项目孰优孰劣,无法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力量,也为企业“漂绿”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他山之石:治理“漂绿”现象的欧洲经验
2023年3月22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旨在打击“漂绿”现象的《关于明确环境声明的证实和沟通的指令》草案(Proposal for a Directive on substantiation and communication of explicit environmental claims(Green Claims Directive)),指令草案规定企业在宣传环保概念时有义务通过提交科学依据、第三方检验结果等方式以供查证,再次彰显了欧盟打击“漂绿”现象的决心。在世界范围内,欧洲国家对绿色债券的探索极大地推动其发展进程,也较早地面临了“漂绿”所带来的考验。为治理“漂绿”,欧洲做出重要的努力,其一以贯之的具体做法可为我国治理“漂绿”提供经验参考。
(一)强化信息披露,降低道德风险
欧盟于2020年7月出台《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对具有可持续性质的金融活动设置统一标准并加以分类。在认定标准上,新的分类方法设立六类新环境目标,满足这些目标的项目才能够被欧盟分类系统认定为“可持续的”。在具体内容上,该方案为各类金融机构设置了具体的指标,并提供了精确的定义、计算方法,使其便于根据客观情况做出正确的判断。在信息披露上,该方案明确了统一的披露方向和标准,一定程度上回应了信息不透明和监督难的问题。完备具体的分类标准可以避免因边界模糊产生的监管缺位或重复,而对信息披露的强调,则为治理由监管漏洞引发的“漂绿”问题带来了解决方案。
欧洲出台的《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非财务报告指令》和《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向参与金融市场的大型主体明确了涉及环保信息的披露义务,并基本实现了全方位覆盖。其中,《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要求各公司、机构的管理层对项目经营可能引发的环境影响进行披露,并从多维度对金融产品的环境可持续性程度进行评估。声称绿色、环保的金融产品与服务也需要披露信息,以确保名实相符。对于涉及环保的非财务信息,《非财务报告指令》明确了相关的披露规则。《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则将披露义务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所有较大的公司。三项条例对几乎所有可能从事“漂绿”行为的主体,均提出了全覆盖的信息披露规范,降低了由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公开的信息渠道也有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并更加有效地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功能,进而倒逼企业约束自身行为,减少“漂绿”的投机心理。2009年,英国成立了气候债券倡议组织,该组织通过向社会开放绿色债券相关信息,实现维护绿色债券市场秩序的目的。一方面,绿色债券发行、投资收益、等情况都以日志形式公布在该组织的网站首页;另一方面,任何用户都可以在网页检索该组织提供的绿色债券市场信息,从而获取不同地区和不同标准下的债券信息。欧洲绿色金融门户网站也提供数据检索功能,并在网站首页刊登最新的行业信息和学者建议,发挥着信息公示和引导行业发展的导向作用。通过畅通的信息共享平台,欧洲社会的监督意识和信息检索能力都得到有效加强,从而对企业“漂绿”形成制约。
(二)加大监管力度,压缩“漂绿”空间
欧盟委员会对资产管理行业进行严格监管,其中又以欧洲绿色债券最为典型。自2014年以来,为了防范“漂绿”,欧洲设立了几项市场标准,其中由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制定的绿色债券原则在欧洲范围能得以广泛适用。绿色债券原则强调从贷款全流程进行约束:贷前注重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和筛选流程;贷中注重募集资金管理;贷后注重报告和披露。而随着绿色金融不断发展,绿色债券原则也进一步完善,重视引入第三方组织以减少寻租现象,“绿色”定义、绿色债券适用性、绿色战略规划以及信息披露领域等方面的具体规则也在持续发展。细化而严格的监管要求对“漂绿”现象起到了震慑和预防作用。
对于绿色债券的监管需要碳排放数据的支持,企业碳排放数据的透明度要求直接影响其从事“漂绿”的可能性。自2018年1月起,欧盟采用基准法规为基准制定者提供监管框架。最新的“欧盟气候过渡基准”包含低碳基准和正碳协议基准,企业负责人必须披露各自企业基准的计算方法,并在公开的基准测算文件中提供环境因素在每个基准测试中的体现。低碳基准和正碳协议基准共同组成可量化的测量监管框架,将可能从事“漂绿”的行为主体约束在科学规范之内。
(三)增进国民环保意识,拓展社会监督
欧洲高度重视民众环保意识的塑造。1973年,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欧共体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并自此每经过约四年更新下一个行动计划。环境行动计划与欧洲各阶段现实的环境问题紧密结合,同时兼具前瞻性和可实施性,对民众环保理念的塑造和更新发挥着重要作用。1997年,欧盟颁布阿姆斯特丹条约,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并将其确定为原则与目标。欧盟还对生物多样性、海洋资源、土壤资源、水资源、空气污染、气候变化以及废物处理等专项领域出台了一系列策略指导和法令,并归纳出三层结构的政策制定方法:顶层设定普适且统一的环境标准与指标体系,引导政策方针的发展方向;中间设定与环境问题相对应的目标,并在国家层面对总体目标进行分解;底层实施前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欧洲民众在逐渐健全的环境保护法治环境中,逐渐认识到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及其重要性,逐步产生重视环境保护、参与环境保护的责任信念。通过潜移默化的环保教育,民众更有动力在环境保护领域参与社会监督,从而从社会层面形成对企业“漂绿”的舆论压力和约束力量。
四、应由之路:治理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漂绿”现象的法治路径
(一)监管之维:加大监管力度
监管标准不统一是引发监管空隙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绿色债券标准尚未完全统一的现实情况,也为企业“漂绿”提供了可乘之机。尽管央行、发改委、证监会已于2021年4月统一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以期弥合不同标准的差异,但各部委规范性文件对于绿色债券的具体规定仍然存在诸多区别,针对绿色债券制定的优惠政策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绿色债券标准与国际标准也存在不同,不利于国内外绿色债券市场的互通互信。为此,应当加强对绿色债券市场监管的协调工作,统一不同部门对绿色债券的认识,及时建立绿色债券监管协调机制,从而形成相对统一的监管标准和监管模式;同时面向国际,统筹绿色债券市场的国内与国际标准,推动我国绿色债券市场与国际标准接轨,以便我国绿色债券更好地“走出去”。在前述努力的基础上,最终构建出具有一致性、权威性和稳定性的绿色债券规范标准,从制度上填堵治理“漂绿”的监管漏洞。
在针对“漂绿”现象的具体治理措施上,我国有必要立足于实践现状,合理借鉴欧洲实践经验,在统一的标准框架下实现有序监管:其一,在监管主体层面,改变我国现行绿色债券市场监管领域多头监管的现状,形成相对确定、精简的监管主体,明确监管责任,从而为有效治理“漂绿”提供组织保障。其二,在信息披露层面,构建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发行绿色债券的主体,发债企业在享受相应优惠政策的同时,应当承担较通常更重的信息披露责任:在债券发行前充分披露拟投资绿色项目的具体信息及资金管理制度,在债券存续期间定期披露资金的运用情况,并在投资项目抵触绿色债券要求时及时进行通告。强化发债企业全流程的信息披露责任,倒逼发债企业加强绿色债券的管理工作。其三,在外部监督层面,积极推进建立标准化、专业化的绿色债券第三方评估机制,既可以扭转绿色债券市场第三方评估良莠不齐的现状,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管压力。具体来看,这要求通过制定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形成一批具备专业资质的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
(二)发行之维:在强化监管基础上推进政策扶持
绿色债券因承载着高投入、低回报的绿色项目,往往具有存续期长而回报甚微的特征,与一般债券相较并不具备突出的市场竞争力,这也是在趋利性影响下企业倾向“漂绿”的重要原因之一。通过加强监管提高企业“漂绿”成本后,有必要对绿色债券推进政策扶持,弥合绿色债券与一般债券的效益鸿沟,从而降低企业“漂绿”的积极性。
具体而言,其一,监管部门可以在政策层面进一步为绿色债券创造更为便利的发行条件,允许发债企业以多样化的工具及途径吸纳融资,降低发行成本、提升发行效率。其二,支持政府通过财税金融政策激励绿色债券发行,降低绿色债券的发行负担及融资成本。在担保增信层面,政府可对绿色债券设立专项基金,并以此为基础向通过审批、满足条件的绿色债券提供信用担保,并为绿色债券的偿付设定特定的宽限期;对于全新品类的绿色债券可能存在信用评级的情况,专项基金也可适当进行政策倾斜,加强新品种绿色债券的外部增信,促进绿色债券市场充分涌流,提升社会对绿色债券的信赖度。而在价格优惠层面,政府可以对绿色债券实施差别化利率,提升绿色债券的利润空间,保障绿色债券的收益回报,从而增进绿色债券发行、投资的积极性。
(三)社会之维:多层次完善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的缺位是我国绿色债券市场“漂绿”泛滥的又一重要原因。一方面,我国有必要加强环保责任教育,培育社会环保意识。基于维护企业形象的考量,重视环境保护的社会氛围有助于倒逼绿色债券发债企业规范运作。更重要的是,环保理念的进步能够潜移默化地激发社会公众的主人公意识,引导其“想监督”,更加积极主动地履行社会监督责任,提升企业“漂绿”曝光的可能性,从而进一步降低企业“漂绿”的动力。另一方面,我国亦有必要搭建公众可参与的共享信息平台,以强化公众参与监督的能力,保障其“能监督”。从比较经验来看,国家层面构建的共享信息平台有助于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带来的“漂绿”现象。随着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的进一步成熟,构建公众可参与的大规模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已成为可能,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具有互操作性的数据平台,提升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能力,从而助力“漂绿”治理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结语
绿色经济也将会是我国未来发展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尤其值得重视和关注的领域。“漂绿”现象与绿色债券的结合,已逐步影响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有序运作,产生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并极有可能阻碍我国整体绿色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治理应注重多维度提高“漂绿”成本,降低“漂绿”收益,从而推动企业趋利避害,主动放弃这一机会主义行为。因此,我们有必要立足于我国绿色债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借鉴他国经验,有效配置各类治理措施,以正确应对“漂绿”现象提出的治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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